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祝贺我司代理“蜀川骄”商标异议案成功
祝贺我司代理“蜀川骄”商标异议案成功
来源:
|
作者:
pmo281b21
|
发布时间:
2019-05-10
|
11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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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友联味业食品有限公司对注册在第30类的22648378号“蜀川骄”的商标提出异议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,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事宜,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。
案件回顾
异议人
四川友联味业食品有限公司
对被异议人加永明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575期《商标公告》上,指定在第30类“蜂蜜;咖啡;谷类制品;糖;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;糕点;调味品;茶饮料;茶;冰淇淋”等商品上申请的第22648378号“蜀川骄”商标提出异议。
奥立知识产权律师观点
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,异议人“川骄”已在市场上销售,并有一定知名度。另外,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5500497号“川骄”商标,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“火锅底料;涮羊肉调料;鸡精(调味品)
”等。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,且“蜀”为四川省简称,该商标的构成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,因而双方构成近似商标。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中“调味品”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,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。依据《商标法》第三十条,第三十五条及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应当不予注册“调味品”商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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